4本案中,施莉莉收到各小组长上缴的会费后和报表后,如实将全部会员的会费和信息上缴给董云卿,施莉莉没有从本案中获取任何好处。足以看出,施莉莉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故意。
5施莉莉在微信群里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名字,微信号码绑定自己的手机真实号码,接收小组长的微信或者银行转账,使用的全部是自己的真实信息,给董云卿、孙家勤、索迎颂转账也是使用自己的真实农行卡,施莉莉对自己的行为和信息没有丝毫隐藏,不存在故意规避调查。
以上五点基本事实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施莉莉不知道董云卿在实施网络犯罪。
三、一审判决以“荒诞项目”和“六个月以上”认定施莉莉等人具有犯罪故意,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本案着实令人警醒,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如何引导广大网民理性上网迫在眉睫,如何对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成为刑事司法的一道难题。
1施莉莉的认知局限使其未能识破项目的荒诞性。
根据有关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主体应当是行为人自己,而不应当是社会一般人,更不应该是案件的裁判者。
刑事案件的裁判者见多识广,办理过大量的网络犯罪案件,看穿本案项目的荒诞易如反掌,但不能越俎代庖的认为在施莉莉等人的眼中本案属于荒诞项目。
不仅施莉莉没有看出项目的荒诞性,参与本案的各小组长、统计员多达几十人没有看出本案项目的荒诞性,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同样没有看出本案项目的荒诞性。
2董云卿精心编制的骗局让一般人难以识破。
从钟小芳微信截屏可知,案发过程中董云卿在群里不断发布各种盖有国务院及各部位的红头文件,文件的内容符合当前关于精准扶贫、中国梦等主流思想,施莉莉等人又怎能想到私刻国章?
董云卿出示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贴切、形象逼真;面对网民的疑问,董云卿作出了关于解冻的目的、对世界经济带来的反应、对我国经济带来哪些效应等十五个问答,问答的内容具有极高的专业水准和极为开阔的视野。
3以“六个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理当成为本案的定安依据。
然而,“六个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一审判决没有给出司法观点的出处,也没有给出理论和判例渊源。须知,任何个人解释都不能代替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施莉莉的行为不齐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施莉莉构成诈骗罪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认定施莉莉构成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如此三三两两,法律不就都纠改自己的轻狂而作出了它应该有的法理和公平……
也正是基于在脑海中曾有那些记忆,所以向北他在经历了7月18日一整天的“狂燥”“愤懑”之后,终于于7月19日的凌晨稍稍安稳了些。可即便如此,他依然于7月19日早晨向天说了说仍然令他耿耿于怀的“二判”:
法判未敢正面答,矫糅却说是有鬼。
不信瞒天能过海,云层深处蕴惊雷。
霹雳一声九万里,豺狼虎豹下跪谁?
法理公平应犹在,法锤岂能总轻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