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梵蒂冈禁书目录里,有一本格劳秀斯所写的《海洋自由论》。
瑞典也有东印度公司,它是在1626年由古斯塔夫二世所创立的,不过要一直等到1731年瑞典的东印度公司才正式设立并且贸易,公司最大的一个股东是一个苏格兰籍英国人,他是1727年关闭的位于奥斯坦德公司的拥有者,拥有丰富的东印度贸易经验。
在战争
由于这层关系,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的许多观点是帮着荷兰人说的,更何况格劳秀斯当时还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
1613年时,他跑到伦敦参加一次会议,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香料贸易中的垄断行为辩护。此时英国和荷兰已经取代了西班牙和葡萄牙,或者说以前只有西班牙和葡萄牙有远洋航海的能力。
在小册子上的
所以这本书出版半年后就被禁了,然而这场“书籍战争”却打响了,只不过当时日心说和地心说的影响力更大,毕竟有伽利略和布鲁诺。
如果双方都没有意愿,那就会和200年前的巴达霍斯会议一样,开几个月没有一点成果,代表们手里拿着完全变形的世界地图,从葡萄牙到印度的航线被拉得很~~~长,长到让人怀疑有生之年能不能到达印度。
在荷马史诗中,古希腊世界并不存在超国家的机构,给特洛伊和阿尔戈斯人谈判解决海伦的问题。
事实上国际法则只是对“同意”()的国家有约束力,它以前是、现在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假如炮轰哥本哈根的行为被定义为海盗,1802年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联军攻打了阿尔及利亚,迫使别伊释放了基督徒。
从中世纪开始,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就存在“普遍管辖”一词,格劳秀斯的解释是,对于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罪行,受到犯罪影响的国家就没有那样至高的权力或裁量权,因为其他独立的国家或其统治者也有权力实行惩罚。
格林德沃是国际罪犯,他的罪行对整个魔法世界,乃至麻瓜世界都产生了影响,基于法国当时受其犯罪影响和“普遍管辖原则”,英国魔法部就能插手干预,还有格林德沃在美国也没有受审,他只是被羁押,他是在被转移去法庭的路上越狱的。
“普遍管辖”原则的直接动因是打击海盗,这种国际犯罪的共同需要,在1664年的国际法会议上,一个英国法学家指出“所有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着某一类人民的敌人。”
1601年当荷兰的船只到达澳门,被葡萄牙人抓起来的水手们都按照海盗处决,即对于海盗,世界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力。
朱利安乌弗拉尔似乎打算用这个原则干涉意大利的这场叛乱,海盗在海洋上很容易流窜,阿尔卑斯山一样容易跑,它虽然是个“自然边界”,却覆盖了很广阔的范围,有很多地方可以藏身和流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