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莫内参与了舒曼计划、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计划和经济共同体,德法两国之间的捆绑日益加深。以至于德国推行欧元,法国真的放弃了法郎和非洲法郎的兑换,并且冒着被“德国的童话”拖下水的风险同意了。
在这种条件下,法国和英国合为一个国家的计划以近乎于痴人说梦,是不可能实现的了。
丹宁处理的案子,几乎是全力意图避免“极大的不公”,比如以“本戴尔案”命名的弃妻案,这桩案子被称为“英格兰法律孕育出的最为健壮的婴儿”。
1952年的时候,丈夫为自由保有地产权人,后遗弃妻子,妻子仍居于该房产中,丈夫后被宣布破产,该地产的自由保有权归于破产受托人,破产受托人请求颁布恢复占有令,要求妻子离开。
案情的特殊之处在于,妻子并不是法律地位的被许可人,也不是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只是因婚姻关系被丈夫允许居住其中。如果法庭判决妻子离开,房子归银行,房租是她唯一的收入,她不知要流落街头,还可能会断了收入。
丹宁主张判决妻子胜诉,可是他的路径、理据绝非与弃妻衡平有关。
他查阅了16、17、18、19世纪的案例,最终在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里找到了一条,那时妻子的地位和家里的家具相差无几,均属于丈夫财产的一部分,自身的权利无从谈起。
而子该法确定已婚妇女拥有自身财产后,经过1940年代判例法的发展,丹宁认为在17条的保护下,已婚妇女包括被离弃的妻子,至少拥有不被丈夫逐出婚姻房屋的权力,因该条文将驱逐的权力交给了法官,这样不被驱逐的权力亦通过一系列判例,被延展至可对抗意图驱逐弃妻的业主。
丹宁总结道:她并非丈夫的次级租户,也不是他的被许可人,她仅有自身权利,该权力衍生自她的丈夫,但无论丈夫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她仍可以主张租户对租凭房屋之权利时,即便该主张是以丈夫的名义提出,仍不失为一项属于她自身的权力。
如果梅洛普当时遇到了这样的法官该多好,这样她就不用流落街头,最后到孤儿院去生产了。
但梅洛普的情况有点不同,驱逐她的是丈夫,本戴尔案对她的情况是无效的。
本戴尔案涉及破产受托人,通常是银行,抵押的房子收不回来,妻子的利益被保护了,银行的利益谁来保护呢?
有法官用“侵害公众利益”批评弃妻衡平带来的危害,他认为弃妻的“隐蔽性”会让丈夫的债权人陷入“雷区”般的危险境地,威胁交易的安全,是对商业安全之公共利益最大的侵害。
那好吧,正义归于银行,那谁来怜悯一个被抛弃的妻子?就是要这么干?对吗?
房子原本是中性事物,现在被赋予了伦理属性,抛妻弃子如果符合伦理,那么生了孩子直接送监狱也是一个选择。
这合情合理么?这不合情合理,不过抛妻弃子都合情合理了,怎么把孩子送监狱不合情合理了?伏地魔那样的人不该送监狱吗?
弃妻平衡仅为不涉及产权的衡平权益,而房屋产权问题不属于弃妻衡平的范围,丹宁的判决首先为弃妻建立一种独立于丈夫的权力,任何知情的产权受让人,在衡平法上“均受良心之故而受其约束”,换句话说,如果产权受让人在接受该产权时得知有被许可人占有该土地,那么良心上不允许产权受让人在明知被许可人存在的情况下仍对后者视若无睹,故衡平法不保护知情的产权受让人。
银行大声叫苦,这要怎么办呢?
贷款给以房产为抵押的人时要多问一句,你是不是离婚了,你妻子住在什么地方?有多大可能你们会离婚?
这样处理起来好麻烦,银行家用不动产做抵押就是图省事,倘若他还要跟侦探和心理医生一样判断客户有多大几率离婚,妻子有多大几率被离弃,他要是没赌中的话亏损全自己承担了。
所以英国的房地产没有像美国一样炒起来,只要资本不流向房地产市场,泡沫就不会很大。而美国银行家贷款给客户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这些问题,甚至包括客户能不能按时还款,这也是下一轮经融危机的起源。
高盛想出来的办法是把希腊给炸了,转嫁国内的政治危机。
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女人被逼到走投无路,拿着围裙去包围凡尔赛宫,如果丹宁将正义和怜悯都给了银行,那么被逼到无路可走的女人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包围白金汉宫,向国王请命。
这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也有可能会让本来就没有多少生育意愿的英国女人更有理由不结婚生子,毕竟英国不是俄罗斯,斯大林一声令下就涌现了好多“英雄妈妈”。
卢修斯告诉西弗勒斯,波莫娜曾经试图说服纳西沙开一间女巫收容所,收容像梅洛普那样的女巫,避免再有第二个伏地魔出现了。
做公益他没意见,多亏了给圣芒戈的捐款,德拉科才能在那里当医生,关键是他觉得这事很不妥。
在麻瓜的《慈善用益法》里,帮助贫困妇女接生是一件救济,减免居民为私生子而缴纳的税款,因为教区有责任在他们的父母无力抚养时供养他们。
这事麻瓜已经在做了,不需要巫师再做,如果那时候梅洛普没人帮助,一尸两命,就不会死那么多人了。
当年为了逃脱纯血主义掌控的英国,很多巫师乘坐火车逃到了法国躲避,现在的英国也不该在法国有难的时候关闭海底隧道。
这也是拒绝关闭海底隧道的人说的理由。
这是有风险,不过这样也会让人保持谨慎、警惕,这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
只有傻动物才会看到陷阱里的食物扑上去,要不然猎人该怎么活?